增值税预征率和预缴税款思维导图(20240316更新)
增值税预征率目前共有5档1%,1.5%,2%,3%和5%。
序号 | 税目 | 预征率 | |
一般计税 | 简易计税 | ||
1 | 销售建筑服务 | 2% | 3% |
2 | 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 | 3% | 3% |
3 | 不动产经营租赁(包括土地使用权),其中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 | 3% | 5%/1.5% |
4 | 销售不动产 | 5% | 5% |
5 | 2020.3.1~2022.3.31,2023.1.1~2027.12.3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 / | 1% |
理解记忆:
1.预征率有2%、3%、5%、1.5%、1%五档,还有个人出租住房减按1.5%计算(征收率仍是5%,理解:营业税政策平移)。
2.简易计税预征率与征收率基本一致(除了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外是按预收款计算按3%)(理解:保证原有地方财政收入不受影响)
3.销售不动产与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简易计税与一般计税的预征率相同。
4.一般计税的预征率,除了转让不动产以前由地税代征时不好区分一般计税与简易所以用了5%,其余的是3%和2%(理解:建筑服务设的低是为了避免因在建筑服务地大量超缴,机构所在地出现留抵,占压纳税人资金)
5.计算公式:一般情况下,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税率/征收率)×预征率
例外情况:
(1)销售不动产不论一般计税还是简易计税,均按5%征收率进行换算,即预缴时都是:(含税销售额-可扣除)÷(1+5%)×5%。(理解:政策背景营改增试点时,转让不动产由原地税代征,纳税人身份由原国税掌握,无法区分是不是一般纳税人)
(2)房地产销售的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征收率)×3%;(理解:延续营业税的操作方法,收到预收款后直接乘以3%计算应预缴税款,但现在可以换算成不含税价,减轻了房地产企业的现金流压力。)
(3)个人出租住房,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5%)×1.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
(4)自2021年10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5%)×1.5%;(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5)除其他个人外,应向不动产所在地/建筑服务税务机关发生地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理解: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纳税人提供道路通行服务,在机构所在地直接申报纳税即可,不需要预缴税款。(理解:公路很长,可能跨好几个县(市、区)甚至跨省。)
6.预缴时可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公式中简称可扣除):
(1)转让不动产:不动产(不含自建)转让,可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只要不是自建,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2)个人转让住房: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和深圳市地区销售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可扣除购买住房价款,其他地区免征增值税。
(3)跨县市建筑:可扣除支付的分包款。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在预缴时都可扣除。
7.2020.3.1~2022.3.31,2023.1.1~2027.12.31,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1%),应预缴增值税款=销售额×1%。(20200301-20210331,湖北免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
8.2022.4.1~2022.12.3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等)
9.2023.1.1~2027.12.31,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2023年第19号)
10.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47号第三条第二项)
11.住房租赁企业向个人出租住房适用上述简易计税方法并进行预缴的,减按1.5%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1年第24号)
12.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11号)
13.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预缴:
(1)航空企业分支机构,预征率为1%;
(2)铁路分支机构,预征率为1%或3%;
(3)邮政服务、银行、保险、移动、电信及省内连锁商店、餐饮分支机构,预征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税款计算: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年度清算应交增值税,按照各自销售收入占比和总机构汇总的上一年度应交增值税税额计算。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印发<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计算缴纳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3〕7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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